收到清算通知或看到公告之后,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向投資人或清算人呈報其債權,請求獲得清償。這是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合法利益的一個有效的手段。
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個人獨資企業(yè)的投資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依法通知債權人或者發(fā)布公告后,債權人接到通知的,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,向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申報債權;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,也應當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內,向投資人或清算人申報其債權。
如有對北京公司的申報個人獨資企業(yè)債權人債權相關問題,不明白的地方請致電!公司電話:010-69548208 137013493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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